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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13条措施” [打印本页]

作者: 姚明明    时间: 2015-7-27 11:10
标题: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13条措施”
    继省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即“25条意见”)后,6月8日记者获悉,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随即发布了“13条措施”,包括了扩大公积金贷款额度、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取消部分贷款成本费为贷款人“减负”等多个细节。省中心表示,如此“大力度”的措施是为了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业务发展,积极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一条 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
  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第二条 贷款首付比例降低至20%
  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降低为20%。
  第三条 异地贷款互认
  省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政策。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职工在兰州市域购房,均可向省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支持“商转公”
  已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均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推进“组合贷”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表示,将积极协调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各受委托银行,推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与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
  第六条 为贷款人“减负”降成本
  原来由贷款职工本人缴纳的抵押登记费,此后将由省中心承担,进一步降低贷款职工的贷款负担。
  第七条 延长提取时限
  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凭三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申请一次提取职工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当前账户内的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第八条 租赁公租房也能提取公积金
  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在兰州市域内无自有住房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公租房或其他住房时都可提取公积金。其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可每年度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租住兰州市域内其他住房,可每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职工本人和配偶的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第九条 缴物业费等住房消费也能提取公积金
  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及以上,且未以其他形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凭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所有权证》,每年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包括物业管理和水电暖等费用)。当年累计提取额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50%。
  第十条 提高低保职工公积金提取额度
  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由原来的不超过低保金领取额提高至职工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第十一条 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政策调整
  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原来“须按月偿还贷款满十二期后,才可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十二期月偿还额之和”,调整为“可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部分提前还款,提取额度合并计算后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偿还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满5000元及以上,可每年度使用住房公积金充还贷款。
  第十二条 提高购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不含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首付款发票额度此次做了调整,由原来“不低于房款总额30%”降低为“不低于房款总额20%”,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第十三条 西固和东岗业务大厅年内投入使用

  目前,省中心已建成使用城关业务受理大厅(包括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大厅)和安宁业务受理大厅,西固和东岗业务受理大厅将在年内陆续投入使用。其中,通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受委托银行等多方联动疏通业务瓶颈、优化配置管理服务资源,在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大厅,打通了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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