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王锐 于 2015-8-25 09:26 编辑
《关于特赦部分服》昨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参加过抗战和解放战争的老兵等四类服刑人员,或将获得特赦。这是时隔40年来,我国拟再一次实行特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上一次特赦是1975年。 新华社电(记者 崔清新 陈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国家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李适时说,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关注 哪四类罪犯拟予以特赦? 正在服刑的在建国前或建国后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正义战争的人员,被纳入此次特赦范围。受访专家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特赦此类罪犯是和这一主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此外,特赦对象还包括“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分析指出,此次将“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作为特赦对象,是和我国长期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场和做法相一致的。 一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等受访专家指出,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2015年9月3日是纪念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国家决定对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予以特赦,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 目前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8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而且人数已经很少,除极其特殊情况外,以全部特赦为宜。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受访专家表示,对此类罪犯特赦的意义与对第一类罪犯特赦的意义是相同的。但由于这类罪犯的年龄相对较轻,人数相对较多,犯罪情况和服刑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以确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协调和统一。 贪污受贿犯罪是职务犯罪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两类犯罪。分析指出,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对贪污受贿犯罪不予特赦主要是出于建设清明政治上的考虑,以彰显党和政府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但对贪污受贿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性质相对较轻的职务犯罪,仍然可以特赦。 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这几类犯罪有的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有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有的属于恐怖活动犯罪,有的属于有组织犯罪的主犯。这些犯罪都是性质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考虑,这几类罪犯被排除在此次特赦之外。 按照规定,累犯不予特赦。 三 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操作思路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条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适用,范围更广,从宽的力度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四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在储槐植、王平等学者看来,对未成年人的宽恕程度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宽度、厚度、强度、大度的体现,保护未成年人是世界性的趋势。我国一贯坚持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侧重于教育、感化和挽救。 此次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思路上与我国一贯坚持的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是一致的。“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当时尚不满18周岁。即使现在已经超过18周岁,但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当时未满18周岁,就符合年龄上的要求。 对此类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几类犯罪的犯罪性质都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发挥和协调统一,将这几类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适的。 释疑 为什么40年之后重启特赦? 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共实行过7次特赦。除1959年的第一次特赦是既对战争罪犯,又对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以外,其余六次特赦都是只对战争罪犯实行。此次特赦是继1975年之后时隔40年的再次重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对北青报记者表示,特赦在我国古已有之,遇到重大的庆典时,可以实施特赦。比如此次正逢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这一重大庆典。此外,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国家由弱变强,特赦可以展示党的执政自信、道路自信,也可以彰显大国形象,激发群众的爱国热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此次特赦将涉及多少人? 此次被特赦的不是刑罚尚未开始执行的犯罪人,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并且经过评估认定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一是2015年1月1日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即已经服刑改造了一段时间。二是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不能特赦。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分析指出,设定一定的服刑期限,既是为维护刑事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也是为了更好地判断其释放后是否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 据悉,此次特赦基于两大基本原则,一是与抗战等历史节点有关,二是基于人道主义。特赦涉及四类人,目前掌握的资料中,第一类特赦罪犯中年龄最大者95岁。虽然包括确定特赦范围、调查摸底等在内的准备工作从今年5月已启动,但因为在押场所不同,特赦工作会涉及不同部门,涉及多少人目前无法精确统计,到今年年底全国司法统计完成后将有精确数据对外发布。 特赦的流程是怎样的? 储槐植对北青报记者表示,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特赦会由各省份高级人民法院来落实,看满足特赦的人员有哪些,具体数量有多少,来进行排查,予以公布。” 据悉,特赦程序根据服刑场所不同,会有所不同。在监狱和看守所服刑人员由监狱和看守所向服刑人员所在地的中院提起特赦申请,社区矫正人员由执行行政机关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若有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报高院裁定。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审议通过后,预计今年12月31日前能完成特赦。 特赦和大赦有什么不同? 储槐植介绍,我国1954年制定的宪法规定有大赦和特赦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实行过大赦,而只实行过特赦。而后来的宪法中删去了大赦的内容,只有特赦的规定。 至于特赦和大赦的区别,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其一,大赦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其二,大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特赦既可以是既赦免罪又赦免刑,也可以是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其三,大赦后犯罪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特赦的罪犯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 被特赦后再犯罪会从重处罚吗? 储槐植表示,如果被特赦5年之内再犯罪的,将当作累犯处理。 参照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也就是说前罪和后罪都应该是故意犯罪。 储槐植还对北青报记者表示,如果5年之后再犯罪,虽然不算累犯,但可能会满足其他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比如犯罪分子在5年之后犯罪,但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也满足从重处罚的条件。 9月3日当天会有人被特赦吗? 储槐植告诉北青报记者,为了保证速度,特赦可能会采取分批公布、实行的措施。即使是分批实行,按照流程所需时间,最快估计也要在国庆节前后。而在今年年底前,此次特赦工作应该会全部完成。按照流程,9月3日就有人被特赦的可能性很小。 此外,北青报记者获悉,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无条件释放后,基于人道主义,若无法确定赡养人,有关部门将提供社会保障,保障其生存权和人格尊严。 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的七次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实施了七次特赦。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除第一次特赦对象有部分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六次均为战争罪犯。 第一次特赦(1959年12月4日) 1959年12月4日,为庆祝建国十周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值得一提的是,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 第二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 1960年11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三次特赦(1961年12月25日) 1961年12月25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第四次特赦(1963年4月9日) 1963年4月9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特赦(1964年12月28日) 1964年12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六次特赦(1966年4月16日) 1966年4月16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七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 1975年3月19日,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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