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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论语:追责“刑讯漫画”主角,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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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0 18:4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追责“刑讯漫画”主角,一个都不能少
 

  被关了5年之后,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尧峪村村民刘仁旺重获清白,除了申请国家赔偿之外,他还用漫画的形式再现了“刑讯逼供”的场景,“想让更多人知道刑讯逼供的手段”。他曾被认定为2008年末一起谋杀案的凶手,并两度被判重刑。直至本案中的重要物证和他的有罪供述被视为非法证据排除之后,刘仁旺才获判无罪,获得自由。

  (据8月9日新华网)

  受害者的“刑讯漫画”,没有一丝儿幽默,人们看到的是暴力、屈辱和悲愤。早在2013年,修订后的《刑诉法》开始实施,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再者,建立了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这不能不说是司法制度的又一次进步。如果受害者的记忆没有出现偏差,漫画中所表达的刑讯逼供行为成立的话,可见,禁止和杜绝刑讯逼供,并未能取得预期效果。这显然值得司法部门反思。

  笔者建议,在严格执行新《刑诉法》的基础上,司法机关应建立联动和制约机制,既要协调办案,又要相互监督,避免各自为政、封闭操作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行为。同时,进一步修订《刑诉法》,必须增加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责任追诉的条款,不仅司法机关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可以提起公诉,受害者个人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将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的执法者告上法庭,使其受到法律制裁。

  再看这起“刑讯漫画”事件。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仅是对当地警方错案追责的第一步。换言之,受理错案受害人的索赔申请,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是必须的。然而,即便是受害人最终拿到了国家赔偿,个人利益得到了充分补偿,并不意味着这起冤案就可以画上句号。而现实情况却是,许多错案止步于国家赔偿,追责机制形同虚设。

  可见,对于“刑讯漫画”中的受害者,不能止于获判无罪,应合理给予国家赔偿;同时,对于“刑讯漫画”中实施暴力取证的“主角”,应进行追责查处,一个都不能少。再者,除了追究错案制造者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该对造成国家赔偿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过去,对造成国家赔偿的相关责任人,不痛不痒地给个行政记过、警告等处分,是不能令百姓信服的。因此,期待对“刑讯漫画”主角的问责追偿,能够成为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一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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