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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原论坛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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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15:47: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序言

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网络论坛,维护论坛的基本秩序,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利益,订立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陇原论坛是中国甘肃在线创建和维护的网络虚拟论坛。
第二条:陇原论坛提供多种社会化网络服务,这些服务的目的是为会员创建快乐、尊严、自由的网上家园。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凡接受《陇原论坛用户注册协议》和本公约并成功注册的,都是陇原论坛会员。
      会员的用户名应符合论坛规则的规定,不得使用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他人权益或者故意误导他人的文字和符号。会员的用户名违反论坛规则的,其相关权利不受保护。
第四条:会员的尊严、自由和权利受论坛平等的保护。
       论坛可以依照一定的标准对会员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会员享有不同的权利。此类分级的标准应公开透明。
第五条:会员的积分和其他虚拟财产受论坛保护。
       依照预先确定并公布的规则,某些服务和游戏,会导致会员的积分或者其他虚拟财产增减变动,此类变动受论坛保护。
第六条:会员有依论坛规则在论坛内活动和发表言论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个人隐私受论坛保护。
论坛应采取严格的措施,确保会员的隐私信息不被泄露。除非本人同意,或者依预先确定的规则,会员的个人资料和其他隐私信息不得被公开。
第八条:会员的任何行为,除非依在当时就已经存在的论坛规则的规定,不受处罚。
任何被处罚的会员,享有投诉并由独立公正的机构裁决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因论坛公职人员的违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以依论坛规则的规定,申请获得积分等虚拟财产作为赔偿。
第十条:会员有依照论坛规则担任论坛公职的权利。
      论坛公职的申请、推选、任免应有公开透明的程序,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会员对论坛公共事务享有知情权。
      论坛公共事务应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方便会员了解。对会员有较大影响的事务,应提前征询会员意见。
第十二条:会员的任何权利,以不影响其他会员的相同权利为限。
论坛规则可以对这些限制做出具体的规定。

第三章 言论规则
第十三条:会员在论坛内的言论(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下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会员的言论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会员的言论应符合论坛规则以及所在分区和版的规则。
会员发言前应了解所在版的讨论主题和相关规定,不发表与版规不符的言论,不在他人的帖子内发表与主帖内容无关的言论。
对他人或者论坛公职人员的投诉应发表在指定的栏目。
第十五条:会员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剽窃他人作品,转载和引用他人作品时应符合版权许可。
第十六条:会员应遵守论坛秩序和网络道德,不得污言秽语,不得进行刷屏、恶意顶贴、恶意灌水等影响他人阅读的行为。
第十七条:会员应尊重他人隐私,除非涉及公众利益或者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发表他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资料以及其他隐私信息。
第十八条:未经论坛许可,禁止发布广告或者其他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内容。
第十九条:会员在论坛内发表违规言论的,论坛公职人员有权删除其全部或部分言论,并视情节和危害结果,对其给予适当的处罚。
删除会员言论和处罚会员,必须给出明确的理由,并以论坛规则为依据。
第二十条:会员对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
会员在公共论坛的言论一经发表,就无法由本人修改和删除,除非有重大理由,论坛公职人员不受理会员删除自己言论的请求。

第四章 论坛管理
第二十一条:论坛推行会员自治。
除论坛的安全监管、商业活动以及因法律和商业义务必须由中国甘肃在线行使的权力外,其他权力均保留给会员自治机构行使。
第二十二条:陇原论坛站务委员会为本论坛最高管理机构。
站务委员会设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其组织和人员任免由中国甘肃在线决定。
第二十三条:论坛的行政管理权授予管理员。
管理员由超级版主提名,报站务委员会批准后任命。
管理员依论坛规则进行管理,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管理员的分工和组织由论坛规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论坛的投诉裁决权授予上诉申诉版和各分区投诉版,包括普通会员、版主、管理员、议事员、元老之间的投诉。
上诉申诉版由裁判员5至13人组成,裁判员由站务委员会秘书长提名,报站务委员会批准后任命。裁判员任期一年,裁判员除非因不履行职责或者渎职被弹劾,不得被免职。
裁判院依照本公约和论坛规则独立裁决,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涉。除非依论坛规则向站务委员会上诉并被受理的,上诉申诉版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所有机构和人员都有约束力。凡担任论坛公职者,如果不遵守上诉申诉版已生效的裁决,应辞职或者被免职。
第二十五条: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任何会员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论坛机构中兼职。
第二十六条:所有论坛规则须经站务委员会批准,才具有效力。
论坛规则与本公约抵触者无效。论坛规则与本公约是否抵触的争议,由上诉申诉版裁决。
第二十七条:任何论坛公职人员,不得利用其操作权限干扰论坛的安全监管和商业活动。如有违反,站务委员会可以暂停其权限或者直接免职。


第五章 分区和版
第二十八条:论坛划分为若干分区。
分区的设立和调整由站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分区的自治权受论坛保护。
凡本公约未授予论坛机构行使的权力,均保留给分区及分区以下机构行使。
第三十条:分区可以制定在本分区范围内施行的规则,分区规则与本公约和论坛规则抵触者无效。
分区规则与本公约和论坛规则是否抵触的争议,由上诉申诉版裁决。
第三十一条:分区的管理机构,应基于分权和制衡的原则设立。
第三十二条:各分区对其他分区的规则和裁决结果,应予以完全的信赖和尊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公约为陇原论坛的根本性规章,在论坛内具有最高的效力。
本公约的效力仅限于虚拟论坛内部,不得解释为可以对会员或者他人的现实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本公约的任何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自始无效。会员因使用陇原论坛的服务产生的现实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法规和《陇原论坛用户注册协议》的保护和制约。
第三十四条:本公约的修订,涉及中国甘肃在线权力的部分,由中国甘肃在线在征询各机构及会员意见后修改发布。不涉及中国甘肃在线权力权力的部分,由议事广场、元老院、管理员、裁判员分别以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通过,报站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
当论坛秩序受到重大威胁或者本公约的实施遇到重大障碍时,中国甘肃在线权力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本公约的实施,并颁行临时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论坛规则除非被上诉申诉版裁决为与本公约抵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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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2-24 23:02: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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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2-24 23:02:36 | 只看该作者
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

地板
发表于 2014-12-30 11:27: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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