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中国甘肃在线

陇原论坛-甘肃论坛-兰州论坛-地州市论坛-中国甘肃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分享按钮

编辑推荐

查看: 36402|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注|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明年起轮岗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7 00:13: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注|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明年起轮岗


2015-10-27


         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师资差距,已经成为制约教育均衡发展的突出问题。不过从明年开始,这一难题在甘肃省将得到破解。近日,甘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今年甘肃省各市(州)要制定校长教师具体实施办法,并进行试点。从2016年年开始,省内义务教育学校将全面推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中青年教师、校长必须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同时,交流轮岗经历也将成为职称评定、名师评选等必备条件。通过这些措施,努力让每所学校都能有好的校长、好的教师,让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


校长及教师交流轮岗范围确定


       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岗教师,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各县(区)要根据当地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学年教师交流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各级各类名优骨干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30%。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两届或任满8年的均应交流。同一所学校班子成员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30%。


交流轮岗的重点是“以优带弱”


       各市(州)、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方式有效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和乡村学校的县(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县(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各地可采取设立名师名校长交流特聘岗位等形式,支持优秀校长、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有序流动。城镇学校新招聘的教师,按照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首先安排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并纳入教师交流工作计划。


评优及职称都要有交流经历


       根据《意见》,甘肃省将在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管理、业绩考核、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以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比如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教育部门全力推进校长交流轮岗工作,优先任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新任校长应有2所以上学校工作经历,或有3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在职务(职称)评聘工作中,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给予政策倾斜。要将城市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累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职称)、陇原名师、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县域内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累计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中级以上职务(职称)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连续3年以上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教师编制推进“县管校聘”


        在职务(职称)评聘工作中,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给予政策倾斜。将城市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累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职称)、陇原名师、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县域内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累计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中级以上职务(职称)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连续3年以上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优先使用教师周转房。

       同时,各市(州)、县(区)要加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力争用5至8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县管校聘”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制度,逐步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综合中国甘肃网 兰州晚报 记者 王巧灵)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2贡献]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沙发
发表于 2015-10-27 10:42:1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6-3-7 19:18:4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浏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About NetEase -  关于我们 -  媒体合作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2010-2015 陇原论坛中国甘肃在线网) bbs.cngansu.cn. All rights reserved.

QQ:596817985 邮箱:596817985@qq.com

甘公网安备 62010002000486号

陇ICP备14001029号-2 网际网联备案号: 62010202000386
未经过本站允许,请勿将本站内容传播或复制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