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在线 11月17日,记者从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杨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11月16日嘉峪关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查封、扣押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作为嘉峪关市浩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与李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诉至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该案原告人李某、高某于2009年5月21日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年5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以(2009)嘉民保字第0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嘉峪关市浩瀚工贸有限公司价值91万元相关财产,具体包括铁精粉、球团矿、96式破碎机、煤气转换器、地磅各一台,球团炉一座、厂房12间。被告人杨某在上述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期间,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自变卖球团矿。2009年9月16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以(2009)嘉法民二初字第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嘉峪关市浩瀚工贸有限公司以球团矿抵顶李某、高某货款894600元,逾期不履行给付894600元。因被告人杨某已将被扣押的球团矿变卖,导致上述判决至今未能执行。
法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嘉峪关市浩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相关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不但不妥善保管,反而私自变卖,导致民事案件多年无法执行,给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16年11月16日,嘉峪关城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中国甘肃在线 编辑:袁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