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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发高温津贴,劳动者可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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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16:44: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单位拒发高温津贴,劳动者可投诉
  7月13日是“入伏”的第一天,一年中的最热时段到来了,高温津贴的话题也逐渐升温。但是往年有些用人单位则对高温补贴“打折”发放,或以西瓜、茶叶等实物冲抵。就高温标准的界定、高温津贴如何发放等话题,
  案例一:2012年12月18日,切纸工杨某从东莞市清溪镇某印刷厂离职。几日后,其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至2012年共三年的夏季高温津贴2250元。
  庭审中,双方确认杨某的作业场所安装了风扇和喷淋设备,杨某认为风扇和喷淋设备不足以使作业场所的温度降至33℃以下,印刷厂亦未能证明杨某作业场所的温度在33℃以下。由于印刷厂不能举证证明杨某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况,法院认定印刷厂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判令其支付杨某2011年度和2012年度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共1500元。
  室内未达高温标准员工讨要高温津贴败诉
  案例二:2013年9月,重庆市一家纺织厂职工牛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劳动仲裁厅申请仲裁,要求厂方发放高温津贴。厂方给出了这样的理由:员工工作的厂房中,温度长期维持在24℃至26℃之间,每个月为维持这个温度所耗费的电费成本也较高,算夏季支出。
  劳动部门调查后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高温津贴并不计为工资构成,关键是该案件中牛某并未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厂方为维持厂房内温度,耗费大量电费成本,因此不支持劳动者要求发放高温津贴的诉求。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主持人:现行法律、制度上如何界定“高温津贴”?
  蒲夏煜:2012年7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八条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而且,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该办法第十一条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左文盼:但即使如此,由于在法律制度上对高温津贴没有硬性规定,劳动部门在执行上无法可依。一些劳动者在向管理者提出发放高温津贴的请求时,往往得到的答复是高温津贴已经包含在工资内。其实,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工资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数量与质量的差别,而高温津贴则是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在日常的案件处理中,应把高温津贴的法律责任归属为未按时支付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此项规定明确了津贴包含在工资总额内,也就是说明了高温津贴属于工资一类,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可以依据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进行案件的办理。
  我省高温津贴分两种形式发放
  主持人:那么,甘肃的高温津贴又是如何规定的?
  蒲夏煜:2014年8月5日,甘肃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对全省在岗职工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发放范围为: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发放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因此,高温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能获得,只有具备了上述范围及条件者才能够享有。
  其中也明确规定,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左文盼:《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的,每人每天12元;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每人每天8元。也就是说将分室内、室外两种形式发放。甘肃调整后的标准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至少有27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13个省份按月发放标准,14个省份按天发放。高温津贴的发放是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的,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蒲夏煜:另外,沿海有的企业将非露天工作岗位分为“非露天有热源岗位”、 “非露天常温岗位”、 “非露天有制冷岗位”三种,并规定当天气象台天气报告分别达到27℃以上(估计实测为33℃以上)、33℃以上、35℃以上(估计实测为33℃以上),就按规定发放岗位津贴,这不失为一个比较简便合理的办法。
  符合条件劳动者未领取高温津贴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主持人:劳动者遇到不按标准发放或出现以西瓜、饮料等充抵高温津贴情况,该如何维权?
  蒲夏煜:因高温津贴发放问题引发的纠纷是新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在法律法规层面尚无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高温作业的举证问题。目前,用人单位对每一名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温度都进行规范记录并要求劳动者签名确认的情况少之又少。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往往会就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温度是否高于33℃,即劳动者是否属于高温作业产生争议。一般情况,符合发放范围和条件的劳动者未领到高温津贴,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由劳动仲裁部门、法官根据劳动者具体岗位的性质和工作环境,依据生活经验及常识来进行判断。如环卫工人,根据高温常识即可认定在一般情况下属于露天工作,符合支付高温津贴的条件。
  左文盼:但并非所有的工种都可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就可以作出明确判断的,如案例二的工厂通风条件比较好,安装了空调,就不符合支付高温津贴的条件。
  具体实践中,取得高温津贴却受阻,其原因很多:如露天作业的企业对相关政策的认知可能存在着一定障碍,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影响;同时基层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对高温津贴的认识可能太少,维权意识也欠缺,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积极引导劳动者主动维权。
  建议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
  主持人:除了以上措施外,政府有关部门该如何做?
  左文盼:《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省人社厅将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高温津贴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是企业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应由企业和职工平等协商。这样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
  蒲夏煜:目前,高温津贴的发放,主要还是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的监督。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每年都会检查高温津贴发放情况。但对于不发放高温津贴的企业并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我建议,发放高温津贴是要有法律保障的,其维权需有法可依,相关法律部门就要把相关的权利义务法律化,提高其执行效力。同时,劳动监管部门要明晰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保证政策的刚性和权威性。例如相关监察部门一旦发了通知,定了制度,就要千方百计落实,出动查处没有兑现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劳动者投诉,处罚违规单位,并在媒体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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