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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衣库事件“互联网狂欢”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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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17:12: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优衣库事件“互联网狂欢”的受害者

  优依库试衣间里的那档子事,刷爆了微博、微信,成了你几乎躲不开的消息。网民们以猎奇、看热闹、刷时髦、对比身材等各种心态,观看、传播那段视频。这成了近两年严肃“净网”之后鲜有的“狂欢”。
  无论你以什么心态围观这个事,得看看法律评价的红线。
  首先,在试衣间里“啪啪”并摄像,这本身并不违法,但几乎就要越线了。作为隐私权的被侵害者,当事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我国刑法并没有西方国家的“公众场所行为不检”(public indecency)的罪名。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那么在试衣间里“啪啪”,算不算“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试衣间、公厕的隔间有一定的隐私性,但与旅店的房间有根本区别,但毕竟还是属于公共场所中较特殊的一种。所以说,视频中男女的这些行为,就算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至少也是一种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
  如果这段视频不是当事人主动上传的,那么,他们将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也一般不会构成前述的行政违法。但他们对于目前的隐私受侵害,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
  其次,虽然管理部门已做出努力,但很多网民还在传播这段视频。要提醒一下:我国《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的,不要误以为自己没有牟利,就不算违法犯罪。按2004年“两高”的司法解释,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40个以上淫秽视频,即可追究“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这个视频背后的可能“事件营销”也不容忽视。目前有一些信息指向视频本身就是商业炒作,这还有待警方的调查处理。
  但是不争的事实是,在视频病毒式传播之后,各大相关商家都在“趁机营销”,有的说:要扩大试衣间,满足客户“需求”;有的说:还是我们家的试衣间大;有的APP在赠送“试衣间观摩券”;甚至网上做推拿营销的,已经宣称:从视频中体位推断,女主角有“腰间椎盘突出”的潜在疾病。
      当下的互联网营销,不少奉行流量为王、传播为王,不管香的臭的,只要有流量、有眼球,就要插一杠子。而且互联网营销突破了旧有的广告主-广告发布主体的模式,以大众传播的形式出现,早已经不受《广告法》的约束。
  所以,如果这次事件真的被查实为恶意商业营销,不排除网络安全部门在《广告法》之外祭出“大杀器”。
  说了这么多,是想让大家明白:一、视频中的当事人(特别是女方)是这次“互联网狂欢”的受害者;二、如果你传播这个视频超过40次,哪怕不以赢利为目的,就可能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三、如果这次事件被查实是商业炒作,在目前“网络安全立法”的大背景下,管理部门可能祭出“大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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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7-16 19:35: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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