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中国甘肃在线

陇原论坛-甘肃论坛-兰州论坛-地州市论坛-中国甘肃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分享按钮

编辑推荐

查看: 19043|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华社规定第一批禁用词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
发表于 2015-5-18 15:0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下是新华社规定的第一批禁用词: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  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2.  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  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4.  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  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  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  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属;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
   (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
   (5)严重传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  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  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  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  “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  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  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  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  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  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  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  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  “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21.  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  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
    23.  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  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  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  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  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  “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  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  “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31.  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32.  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  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  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35.  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  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37.  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38.  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39.  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  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  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42.  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  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语为“人质被砍头杀害”。
    44.  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
    45.  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2贡献]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沙发
发表于 2015-5-18 23:46:5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About NetEase -  关于我们 -  媒体合作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2010-2015 陇原论坛中国甘肃在线网) bbs.cngansu.cn. All rights reserved.

QQ:596817985 邮箱:596817985@qq.com

甘公网安备 62010002000486号

陇ICP备14001029号-2 网际网联备案号: 62010202000386
未经过本站允许,请勿将本站内容传播或复制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