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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入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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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7 11:19: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办理机构: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因公来华人员入境时所持签证过期不超过10天。
  2.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含联合国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下同)常驻人员及其眷属再次入境时无签证的,所持的外交人员证、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或护照上有居留登记的;未持外交人员证、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或护照上没有居留登记,有关驻华使、领馆的官员能书面担保,证明入境者为驻华使、领馆的成员。
  3.互免签证人员入境时所持护照或证件过期的,按一、二条处理。
  4.外国人临时入境许可由边防检查站办理。

  (二)申请材料:
  有效的护照、证件及未超过10天的签证/居留登记/驻华使领馆出具的书面担保。
  二、受理及审核
  1.填表:本人提出临时入境的申请;
  2.审核:审核合格在《出入境登记卡》上加盖出入境验讫章;
  3.入境:许可临时入境。
  三、工作时限
  即时办理。
  四、决定和送达
  1、经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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