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水污染引环保诉讼—— 从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受理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政府等八被告水污染责任纠纷案。环保公益组织介入诉讼更彰显了对环保的重视。 2015年6月8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受理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政府等八被告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公告。公告显示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起诉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政府、被告隆德县污水处理厂、被告隆德县方圆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宁夏爱丽纳地毯有限公司、被告宁夏西海固国联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被告隆德县皎美淀粉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宁夏隆昊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隆德县国隆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请求: 1.判令八名被告不得向渝河排污(包括生活污染物和工业污染物);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静宁县人民政府为静宁县城居民开辟建设可靠稳定的饮用水源而需要花费的一切必要费用;3.依法判令八被告赔偿静宁县人民政府3000万元的污染直接损失,具体数额以静宁县人民政府治理东峡水库污染和因寻找替代性水源而实际支出的数额为准;4.判令八名被告承担应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和一切旅差费。 昨日就此案记者电话联系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人员表示该案已受理交由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