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6日临泽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放火罪判决。临泽县一女子因情感纠葛,翻墙进入情人家放火导致严重后果,因构成放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张掖临泽女子祁某某一直和赵某某保持着婚外关系。2014年12月26日晚8时许,祁某某给赵某某打电话,希望见面协商问题,但被赵某某拒绝并辱骂。原来祁某某和赵某某在一起时生育了孩子,赵某某并不认为孩子是他的。在被拒绝辱骂后,祁某某心生怨恨,在加油站购买柴油,后乘车到临泽县赵某某家,翻墙进入院子,用打火机将两间卧室可燃物点燃,后又将携带的柴油倒在客厅内地面及院子里停放的客货两用车驾驶室副驾驶座位上,用打火机点燃后翻墙离开。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祁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赵某某也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共计89万余元。法庭上祁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她和赵某保持婚外感情4年,并生育一个孩子,她也是受害人。据张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DNA认定,赵某某并不是祁某某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对于这个鉴定结果祁某某表示不认可,也未申请重新鉴定。 2015年6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祁某某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受害人赵某某各项合理损失1.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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